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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东林与关磊、张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东林,关磊,张敬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第2348号原告常东林,男,汉族,1952年3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磊,男,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敬伟,男,汉族,1992年2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嵩山路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东林诉被告关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东林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关磊驾驶的豫Q×××××轻型普通货车(肇事车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常东林提出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关磊驾驶的现停放在上蔡县宏达停车场内豫Q×××××轻型普通货车(肇事车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邝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