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宏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法定代表人白元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彭鑫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22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夏梓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