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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方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6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戟,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方戟在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绝味龙虾店门口,趁被害人胡某没有将停放在龙虾店门口电动车车钥匙拔下之际,将电动车盗走。盗走该电动车后,被告人方戟将该电动车停放在南昌市蛟桥南昌齿轮厂家中。经南昌市西湖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金狮牌电动车鉴证价格人民币3209元。2017年1月4日12时,公安民警通过视频研判在南昌市蛟桥南昌齿轮厂宿舍将被告人方戟抓获,并现场缴获其盗得的赃物金狮牌电动车一辆。现该赃物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胡某。经鉴定,被告人方戟作案时为完全责任能力。本院另查明,2015年12月6日被告人方戟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对方戟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抓获经过;证人万某、陶某、兰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被盗物品行驶证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20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