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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弋双权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弋双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629号罪犯弋双权,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中区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弋双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弋双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终第00345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弋双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5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7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弋双权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弋双权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弋双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弋双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雪梅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燕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