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梁野工贸有限公司、梁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梁野工贸有限公司,梁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93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梁野工贸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50824696633542D,住所地武平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传武,经理。被执行人:梁有辉,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梁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货款13129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梁有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梁有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有辉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梁有辉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有辉所有的闽F×××××车辆,该车去向不明,暂无法实际扣押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9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邹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