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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文卫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文卫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845号罪犯吴文卫,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住浙江省富阳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十日作出(2014)杭富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文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7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仲勋、马晓书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干警朱某、许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文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文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庭审中,罪犯吴文卫对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文卫提出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按法律规定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文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吴文卫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卫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戴皖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