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根,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间,在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星程酒店负一层杰绅台球会所内,被告人李根设置具备赌博功能的“打渔游戏机”共计四组32台,组织赌博活动牟利。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根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罚。被告人李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间,在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星程酒店负一层杰绅台球会所内,被告人李根设置“打渔游戏机”共计四组32台,组织赌博活动牟利。经鉴定,四组32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根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天津市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根以牟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32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根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