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武传花、陈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传花,陈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81号申请人:武传花,女,汉族,住济阳县。被执行人:陈振军,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人李为刚与被执行人陈晓磊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振军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振军驾驶的吉B×××××/吉B××××挂号车一部,价值为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