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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武传花、陈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传花,陈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81号申请人:武传花,女,汉族,住济阳县。被执行人:陈振军,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人李为刚与被执行人陈晓磊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1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振军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振军驾驶的吉B×××××/吉B××××挂号车一部,价值为2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贾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