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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振来、刘玉永因与毛羽民、刘玉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振来,刘玉永,毛羽民,刘玉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振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毛羽民。原审被告:刘玉良。以上二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民,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振来、刘玉永因与原审被告毛羽民、刘玉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振来及其代理��孙佳星、上诉人刘玉永及其代理人孙长林、原审被告毛羽民、刘玉良的代理人赵秀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振来、刘玉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广全审判员 李慧娟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