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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王佳宾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王佳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佳宾,男,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王佳宾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6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王佳宾尚欠申请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罚金5 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人民币5 0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陈玲玲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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