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余某与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2151号原告余某,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潘某,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王俊芝,女,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与被告潘凤岭系夫妻关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80957464XG负责人赵洪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峰,该公司职员。原告余某诉被告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2017年5月14日前赔偿原告余某各项损失共计917元。二、被告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潘某承担(已当庭履行)。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郝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