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吴昊宁,王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389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香,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土主庙路22号1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610842595。被申请人:吴昊宁,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王飞,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吴昊宁、王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西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吴昊宁、王飞在金融机构存款91679.4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昊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吴昊宁、王飞在金融机构存款91679.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鹭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卢奕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