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行赔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辜水云其他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辜水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0行赔终3号上诉人辜水云,男,194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上诉人辜水云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8行赔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辜水云上诉称,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情况说明”文书盖有行政单位的印章,属于行政行为,本案属于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变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案中,隆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并非行政行为,上诉人辜水云在原审中起诉要求隆昌县公安局赔偿2589.36元的经济损失,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辜水云的起诉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辜水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薛久强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