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缪凤岐与王希良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凤岐,王希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凤岐,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希良,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缪凤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2民初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诉讼管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否定阿旗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错误;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赤峰市红山区,被上诉人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定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发生争议向赤峰银港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赤峰银港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2民初86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双方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慧婷审 判 员  吉 雅代理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诗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