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3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3012号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号恒昌大厦1栋B单元9-B4室。法定代表人:李剑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山,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婧,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伊犁州伊宁市南环路916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新疆开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