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金光与周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光,周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财保18号申请人张金光,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玉红,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金光与被申请人周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玉红邮政储蓄辽宁省东港市黄海大街支行621799226000268XXXX帐户上存款60,000.00元。申请人用其所有的黑X**号凌志小型越野车为其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玉红邮政储蓄辽宁省东港市黄海大街支行621799226000268XXXX帐户上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年。二、查封申请人张金光所有的凌志小型越野车(车牌号黑XX**号)。查封期限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白丽明书 记 员 :任淑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