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卢祖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祖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665号罪犯卢祖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7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奉法刑初字第00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祖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追缴被告人卢祖国的犯罪所得赃款150000元(未执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7日送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徐思、检察官助理张小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卢祖国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祖国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现已获监狱表扬六次,表现良好。上述事实,有罪犯卢祖国的陈述、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卢祖国在交付执行后虽有较好改造表现,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至今未退赃,亦未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祖国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