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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田桂萍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桂萍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437号罪犯田桂萍,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徐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桂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9年8月2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5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桂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田桂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桂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田桂萍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5月、,2015年8月、2014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桂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桂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