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李荣彬、陈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李荣彬,陈少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7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中段南侧“都市绿洲”N幢D07-D09号、207-212号,L幢D10-D15号、213-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78459966P。代表人林建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斌,男,系该行的员工。被告:李荣彬,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少珍,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被告李荣彬、陈少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36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许合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许婷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