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与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李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444号原告: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法定代表人:李维合。委托代理人王硕,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原告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与被告李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对被告李保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绥德县五里湾预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笑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