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严艺斌与顾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艺斌,顾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1620号原告:严艺斌,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顾晓,男,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严艺斌与被告顾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艺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万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如银行贷款利率4倍高于月利率2%,则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顾晓未作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艺斌借款17万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如银行贷款利率4倍高于月利率2%,则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