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滕玉平与巴彦县远大衣世界服装批发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玉平,巴彦县远大衣世界服装批发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32号原告滕玉平,女,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被告巴彦县远大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许志敏,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玉平与被告巴彦县远大衣世界服装批发城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滕玉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玉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玉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滕玉平负担。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鞠鸿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