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佳清、赵法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佳清,赵法宝,德州新城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229号申请人:吴佳清,女,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赵法宝,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系鲁N×××××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德州新城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佳清与被申请人赵法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409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赵法宝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