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占胜与奥文华、郭兰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胜,奥文华,郭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李占胜,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奥文华,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鄂尔多斯市一中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康巴什新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兰萍,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东胜区邮政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康巴什新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李占胜与奥文华、郭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工资已另案冻结,房产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