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洪小莉与临海市丰裕食品有限公司、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小莉,临海市丰裕食品有限公司,王卫东,陆丹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135号原告:洪小莉,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临海市丰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水云南路1-7幢南起第五、六两间。法定代表人:陈福利,执行董事。被告:王卫东,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陆丹娟,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小莉与被告临海市丰裕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王卫东、被告陆丹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小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小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27元,由原告洪小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一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