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选龙与绥宁县教育科技局不服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选龙,绥宁县教育科技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行终12��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选龙,又名杨鲜龙,男,1944年4月27日出生,住绥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宁县教育科技局,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法定代表人杨芳斌,该局局长。上诉人杨选龙因与被上诉人绥宁县教育科技局不服信访答复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7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杨选龙系绥宁县关峡苗族乡茶江村9组人,曾任关峡乡茶江村小学民办教师。1999年,在绥宁县解决最后一批民办教师的“民转公”问题时,杨选龙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认定为不符合“民转公”条件而予以辞退。之后,杨选龙为解决其“民转公”问题多次信访。2015年6月25日,绥宁县教育局根据绥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唐艳的批示,对杨选龙作出绥教信字[2015]4号信访答复意见。杨选龙不服,申请绥宁县人民政府复查,绥宁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绥信复查字(2015)第7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撤销了绥宁县教育局作出的绥教信字[2015]4号答复意见。2016年4月,杨选龙申请邵阳市教育局责令绥宁县教育局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要求绥宁县教育局补发其自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退休前的岗位工资与退休养老金。邵阳市教育局收到杨选龙的申请后,转批绥宁县教育局处理,绥宁县教育局局长杨芳斌批示“请政工股按市政工科批示依法处理答复”。2016年4月18日,绥宁县教育局政工���对杨选龙作出回复,告知其不属于国家正式教师,无法落实其诉求。杨选龙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另查明,原绥宁县教育局已与绥宁县科技局合并,现为绥宁县教育科技局。原审法院认为,绥宁县教育局政工股对杨选龙作出的《关于杨鲜龙同志上访申请的回复》属于信访答复。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因此,杨选龙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回复不符合上述规定。杨选龙请求判令绥宁县教育局对其《请求政府依法公平、公正执行“民转公”政策解决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民生问题》中的申诉事项重新作出答复处理决定,其实质是请求人民法院对绥宁县人民政府及绥宁县教育局1999年执行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政策进行审查,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杨选龙的起诉。上诉人杨选龙上诉称,原审认定绥宁县教育科技局政工股对其作出的《关于杨鲜龙同志上访申请的回复》是绥宁县教育科技局重新作出答复意见的信访答复错误。上诉人要求撤销绥宁县教育科技局政工股的前述回复,并责令绥宁县教育科技局履行按其申请意见重新作出答复处理意见的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对信访答复不服所引发的纠纷。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绥宁县教育局政工股作出的《关于杨鲜龙同志上访申请的回复》属于信访答复,杨选龙对该答复不服,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行使陈述申辩和申诉权。绥宁县教育局对杨选龙所做出的信访答复并未给杨选龙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一款(六)项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杨选龙要求撤销《关于杨鲜龙同志上访申请的回复》并判令绥宁县教育局对其提出的《请求政府依法公平、公正执行“民转公”政策解决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民生问题》中的申诉事项重新作出答复处理决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杨选龙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肖竹梅审 判 员 尹东初代理审判员 黄先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左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