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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飞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087号原告: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李灵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兰,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燕,女,197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胶平路335号南苑新区。原告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