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平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484号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路。法定代表人:匡纯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平,男,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