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8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平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484号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路。法定代表人:匡纯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占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敏,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平,男,生于1972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路。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