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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凤霞与被告季站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霞,季站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8民初1166号原告孙凤霞,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陆建国,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站武,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孙凤霞与被告季站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军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凤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建国,被告季站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凤霞诉称,2016年9月19日晚,季站武雇佣孙凤霞等人去张家口为被告捡土豆,夜间从围场出发。2016年9月20日1时40分许,季占武驾驶的冀HJ9**号小型面包车,车内载有孙凤霞、王晓丽、张丽华,车辆行驶至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东大门管理处圣牧牧场附近路口时,在右转弯的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孙凤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季站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凤霞、王晓丽、张丽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孙凤霞的医疗费、住院费等由季站武负责,以后双方互不追究。原告受伤后,在围场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天,支出医疗费近万元,被告季站武已赔偿。因第一次住院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以及二次手术相关费用,一直未与被告季站武达成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赔偿我方各项经济损失52105.00元。被告季站武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原告的前期医疗费全部是我垫付的,二次手术待原告实际发生后,我再给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晚,季站武雇佣孙凤霞等人去张家口为被告捡土豆,夜间从围场出发。2016年9月20日1时40分许,季占武驾驶的冀HJ9**号小型面包车,车内载有孙凤霞、王晓丽、张丽华,车辆行驶至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东大门管理处圣牧牧场附近路口时,在右转弯的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孙凤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季占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凤霞、王晓丽、张丽华无责任。以上事实,有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孙凤霞受伤,在围场县医院住院14天,被诊断为,1、右肩锁关节脱位(Ⅲ度)。2、右侧第2肋骨骨折。3、面部皮擦伤。4、高血压病1级。原告孙凤霞的损失认定为,1、误工费4876.20元。根据原告的伤情,结合出院医嘱,认定误工90天。按河北省2016年度农、林、牧、渔业日平均工资54.18元×误工90天计算。原告请求误工按每天200.00元计算,证据不足,不予认定。2、护理费1400.00元。按一般护理人员每天100.00元×住院14天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0元。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50.00元×住院14天计算。4、交通费300.00元。根据原告住院时间、居住地与医院的距离综合认定。5、二次手术费5505.00元。有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6、二次手术误工费812.70元。按河北省2016年度农、林、牧、渔业日平均工资54.18元×预期住院15天计算。7、二次手术护理费1500.00元。按一般护理人员每天100.00元×住院15天计算。8、二次手术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0元。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50.00元×住院15天计算。9、二次手术交通费300.00元。10、鉴定费600.00元。有鉴定费票据证实。原告孙凤霞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被告季站武已全部赔偿。原告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743.90元。本院认为,被告季站武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原告孙凤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季站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季站武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站武赔偿原告孙凤霞经济损失16743.9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00元,由被告季站武承担。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审判员  唐军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初 琦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5条1款(6)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48条机动车发生佳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