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辖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南米沃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郑景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米沃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郑景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米沃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景好,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上诉人云南米沃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米沃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接收货款地点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景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公司所在地为昆明市西山区,属一审法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5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