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云兴与姜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兴,姜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749号原告:刘云兴,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姜芝华,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刘云兴与被告姜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云兴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云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云兴负担。审判员 占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晓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