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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云兴与姜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兴,姜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749号原告:刘云兴,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姜芝华,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刘云兴与被告姜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云兴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云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云兴负担。审判员  占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晓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