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沭执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军彩与陈学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彩,陈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沭执字第181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彩。被执行人:陈学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12)沭民一初字第11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学峰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