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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昆明协诚运输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曾玉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曾玉群,昆明协城运输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89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礼赟,云南煜扬律师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曾玉群,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神平村*号。被告:昆明协城运输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登兵。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坡上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玉群、昆明协城运输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曾玉群、昆明协城运输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在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曾玉群、昆明协城运输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玉群、昆明协城运输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79.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呢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