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冬诉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卜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卜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106号原告:张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婷,王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79号儿童影剧院一层。法定代表人:黄光明,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小军,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田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诉被告陕西天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卜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冬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贺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