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海敏申请刘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敏,刘彬,王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72号申请人:李海敏,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申请人:刘彬,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王红杰,女,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李海敏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彬、王红杰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物,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保险金额1100000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李海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彬、王红杰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物。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海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