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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有龙、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有龙,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231号申请执行人:杨有龙。被执行人:李伟。本院在执行杨有龙与李伟(2016)浙0483执42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523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02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2月13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同年12月14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无存款;2014年1月4日通过桐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嗣后本院又于2017年1月12日、同年3月3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无存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申报财产,亦未履行。2017年1月12日,本院将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2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执行,亦因被执行人未在家而无果。同年4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提交公安协助查控,同日被执行人被协控到案,决定司法拘留15日。2017年4月23日,本院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拘留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