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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山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山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山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潇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印发份数:打字:校对:(次)封发日期:年月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保148号申请执行人:黄山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DH-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5920301X5(1-1)。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东路长途汽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564979998H。法定代表人:王辅健,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潇凡,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黄山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山福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潇凡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山亚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43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潇凡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太平西路南侧多多旅行社商住楼1幢503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C20092129)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5月4日-2020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道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