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4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季成娜,女,1983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张志华,男,汉族,居民。解除保全申请人季成娜与被申请人张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志华XXXX,本院作出(2015)平立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予以保全同时查封了申请人XXX。现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其提供的担保车辆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季成娜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冀 伟审 判 员 赵金华代理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康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