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96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文煜、张路路,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路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与徐州普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源公司)、徐州功全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资金走账回流,让阿锋(身份不明)从普源公司、功全公司虚开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8893250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1292181.75元已全部非法抵扣,并用于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阿锋以普源公司的名义在2015年12月9日向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79000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273017.08元。2.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阿锋以普源公司的名义在2016年1月15日向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86000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215914.56元。3.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阿锋以功全公司的名义在2015年12月9日向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77500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316388.9元。4.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阿锋以功全公司的名义在2015年12月11日向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32000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62769.23元。5.被告人李某甲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阿锋以功全公司的名义在2016年1月15日向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918750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424091.98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2016年11月2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再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向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退缴了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资料,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退缴税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已退缴了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佛山市世倡纺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已退缴的税款损失人民币1292181.75元予以没收,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鹏人民陪审员 滕绍林人民陪审员 曹树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