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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熠与骆薪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熠,骆薪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97号原告:傅熠,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骆薪任,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