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熠与骆薪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熠,骆薪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97号原告:傅熠,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骆薪任,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