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彭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彭文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4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0615XC。负责人:杨秀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银行员工。被告:彭文静,女,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彭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