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保群与特克斯县鑫财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邓太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群,特克斯县鑫财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邓太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543号原告:张保群,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新疆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特克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特克斯县鑫财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特克斯县喀拉达拉镇翁格尔塔斯村。法定代表人:邓太和,该合作社理事长。被告:邓太和,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特克斯县。原告张保群与被告特克斯县鑫财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邓太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保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群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8元,撤诉减半收取459元(原告张保群预交),由原告张保群负担。审判员 田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