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海娟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娟,张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415号原告:张海娟,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建国,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张海娟与张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张海娟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张海娟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