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贺德明与谭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德明,谭志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805号原告:贺德明,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志香,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德明诉被告谭志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德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德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德明负担。审判员 邓正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谭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