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汴红、东明鑫顺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汴红,东明鑫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471号申请执行人王汴红,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鑫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岳彩顺,职务董事长。王汴红与东明鑫顺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东明鑫顺化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王汴红借款50万元及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李铁山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