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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汴红、东明鑫顺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汴红,东明鑫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471号申请执行人王汴红,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鑫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岳彩顺,职务董事长。王汴红与东明鑫顺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东明鑫顺化工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王汴红借款50万元及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李铁山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