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邓田波与范兴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田波,范兴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67号原告:邓田波,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告:范兴华,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原告邓田波与被告范兴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邓田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田波以想与被告范兴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邓田波负担。审 判 长 谌志卫审 判 长 崔国民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