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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胡伟滢、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胡伟滢,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2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富银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914401011911985495。委托代理人:江辉、黄婷,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伟滢,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一号区C栋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2599927XE。法定代表人:宋红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胡伟滢、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在立案后主动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253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远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