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颜北与厦门天马华侨农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北,厦门天马华侨农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745号原告:颜北,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平、林淑娟(实习),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天马华侨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港头村。法定代表人:林爱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利、许珏庭(实习),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北与被告厦门天马华侨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华侨农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平,被告天马华侨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天马华侨农场向颜北支付未支付的工资524356元(自1998年4月计算至2016年5月工资);二.判令天马华侨农场向颜北支付任职期间岗位补贴100000元;三.判令天马华侨农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颜北自1998年3月21日由天马华侨农场任命为港头作业区会计,但是,从任命时起,颜北未享受过、天马华侨农场也从未支付工作岗位的任何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关于规范城市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集委办[2009]72号》文]、《关于调整提高农村社区工作站人员误工补贴的通知》(《厦集委办[2013]55号》文,自1998年3月份至2016年5月份,颜北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524356元。从任命起至今,颜北工作兢兢业业,积极完成天马华侨农场及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却未享受过工作岗位的任何工资福利待遇,要求天马华侨农场给予任职期间一次性岗位补贴100000元。综上所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天马华侨农场辩称,天马华侨农场与颜北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颜北以天马华侨农场为被告提起劳务合同纠纷诉讼属于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港头作业区的法律性质及天马华侨农场与港头作业区的法律关系。1、港头作业区隶属于集美区后溪镇行政区划内,地理位置处于天马华侨农场农场边沿区域,港头作业区全部土地属于村集体土地。区内居住人口850人,均为以土地耕作为生的农民,原告也属于港头作业区村民。根据厦革指(1975)28号《关于后溪公社英村大队港头村两个生产队划归天马华侨农场的批复》明确规定:“经研究同意,将后溪公社英村大队港头村两个生产队划归天马华侨农场领导。两个生产队仍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独立核算”。根据上述文件及历史原因,港头作业区系受政府委托,由农场代行部份政府领导职责。但从法律、前述文件精神及实际情况来看,港头作业区属于经济独立核算的村集体组织或城镇居民组织(未改制完成的农村社区组织)。2006年3月改制前的天马华侨农场根据前述28号文件,受政府委托、代行任命港头作业区村民颜北为港头作业区副主任,除了前述形式任命以外,天马华侨农场与原告并无任何劳动服务关系及劳动管理关系。2、颜北所任港头作业区会计,系为港头作业区这一村集体组织或居民组织的生产建设、经济发展提供管理、协调、保障等服务,其与天马华侨农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其应与港头作业区村集体组织之间存在工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3、厦革指(1975)28号文件的法律性质系一种行政委托行为,天马华侨农场对港头作业区的“领导”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受托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应由政府部门承担。(1)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委托由于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而天马华侨农场基于厦革指(1975)28号文件对对港头作业区的“领导”属于行政法上的受托代为行使政管理权力,在行政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2)颜北基于行政委托行为起诉天马华侨农场属于主体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颜北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二、颜北的工资、补贴、费用应由政府财政资金或港头区以其自有资金自行承担。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3、颜北所援引的集美区的相关政府文件对相关工资及补贴的经费来源也明确规定应由财政承担。(1)《关于规范城市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集委办[2009]28号)]第六条“经费来源”明确规定:“原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工资下放各镇(街),其他经费由各镇(街)承担”。(2)《关于调整提高农村社区工作人员误工补贴的通知》(集委办[2011]67号)第六条“经费来源”明确规定:“按原渠道执行”。(3)《关于调整农村社区工作站人员误工补贴的通知》(厦集委办[2013]55号)第五条“经费来源”明确规定:“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综上,厦门市集美区的相关文件均明确规定,农村社区或城镇社区的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及补贴均应由财政资金承担,由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进行发放。三、多年以来颜北的有关工资或补贴等均已由后溪镇或港头作业区实际发放,不存在应付未付工资及补贴等情形,更不应由天马华侨农场承担该些责任。1、颜北长年以来虽然担任作业区会计,但其并没有脱离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2、根据后溪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说明显示,颜北的补贴确由镇政府财政进行发放,且该补贴已由颜北实际受领了。3、港头作业区在经济上独立核算,收入自收自支。根据港头作业区提供的补贴领取表也能显示,颜北自2006年开始便由港头作业区直接发放误工补贴。四、天马华侨农场已于2015年11月份进行了改制,由国营农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天马华侨农场原有农场土地均已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收储,天马华侨农场职工已经进行安置,安置经费全部由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按每年预算金额拨付。天马华侨农场系属于有限责任的法人商事主体,早已不具有受托代行行政管理的能力及主体资格,让天马华侨农场来承担颜北履行村集体组织或社区组织工作的工资或补贴及责任明显不当。综上所述,本案所涉纠纷并非属于劳动纠纷也非劳务纠纷,系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待遇问题,天马华侨农场与颜北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颜北也不存在应付而未付之工资、补贴及应当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颜北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75年9月9日,厦门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处作出《关于后溪公社英村大队港头村两个生产队划归天马华侨农场的批复》(厦革指(1975)28号),内容为:经研究同意,将后溪公社英村大队港头村两个生产队划归天马华侨农场领导。两个生产队仍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独立核算。1998年3月21日,国营福建省厦门天马华侨农村作出《关于厦门天马华侨农场港头作业区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任免职的通知》,任命颜北为港头作业区会计。颜北与天马华侨农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颜北任职期间没有考勤,工作内容为港头作业区的会计事务。2016年9月5日,后溪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出具《关于颜北任华侨农场港头作业区办事员工作补贴发放说明》,载明:经根据账务核实,华侨农场港头作业区办事员颜北在我处领取工作补贴(根据集府办(2010)20号文件)为每月人民币1200元,共领取24个月,累计金额为人民币28800元。2006年至2015年期间,港头作业区独立制表,自行发放了土地征用误工补贴,颜北已领取相应款项。天马华侨农场于2015年2月份改制为有限公司形式,属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前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16年7月21日,颜北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上述事实有颜北提交的任职通知,《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天马华侨农场提供的《关于后溪公社英村大队港头村两个生产队划归天马华侨农场的批复》(厦革指(1975)28号、《关于颜北任华侨农场港头作业区办事员工作补贴发放说明》、2006-2015年港头作业区土地征用误工补贴以及本案法庭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天马华侨农场基于1975年的历史文件《关于后溪公社英村大队港头村两个生产队划归天马华侨农场的批复》(厦革指(1975)28号)于1998年任命颜北为港头作业区会计,除此之外,天马华侨农场与颜北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对颜北进行任职考勤,且颜北的工作内容为港头作业区的会计事务,本院认为颜北与天马华侨农场之间并未形成劳务关系,颜北与天马华侨农场之间的争议系因1975年文件将港头作业区划归天马华侨农场领导这一历史做法所遗留的历史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娟娟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人民陪审员 王志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汪秋婷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24)?)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