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终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王凯,叶雨昕,梁仕业,遵化市占国车队,王志刚,李宝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40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审被告:叶雨昕,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审被告:梁仕业,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遵化市。原审被告:遵化市占国车队,住所地遵化市南三环东路。负责人:刘占国,该车队负责人。原审被告:王志刚,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审被告:李宝利,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8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表示不缴纳上诉费,请求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阳利审判员 孙申惠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