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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市温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瑞安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光明、刘和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市温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瑞安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光明,刘和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财保81号申请人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工商联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张金山,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承德市温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双塔山镇承德昌升现代商贸城A区3栋06号。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承德市瑞安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裕华路商贸中心。法定代表人:朱良国,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黄光明,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殿后村。被申请人刘和琴,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后洋村***号。申请人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市温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瑞安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光明、刘和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账户中的3133642.14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3133642.14元银行存款或对等额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左明玉 更多数据: